联招网---话题---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长效机制
北京联招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官网 登录|注册  联招®        本网站升级改造中,改造完成前网页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。

话题详情

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长效机制

发表人: 美丽丽丽 | 发表时间:17/12/2018 | 分类:兴趣特长

  全国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从今年2月开始,一时间轰轰烈烈,截至今年年底,将完成攻坚阶段的集中整改,明年起进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。
  摆在教育部门和焦虑的家长面前的是,如何在治理行动之后,避免违规培训机构的反弹。
  教育执法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,由于执法力量有限,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少、力度小。


  监管争议
  记者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信息公开网站发现,其中2018年仅公布了两起海淀区教委作出的行政处罚,分别是今年9月对北京市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、今年11月对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开出的罚单。
  处罚决定书写道,前者擅自举办民办学校,后者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,产生恶劣社会影响,但处罚结果竟然是“不予行政处罚”。
  而2017年,海淀区教委仅作出一起行政处罚,海淀区新思路培训学校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,产生恶劣社会影响,被处以“警告”处罚。
  其他部门的处罚同样力度不够,而且并非直接针对教学行为。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今年8月对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城第四分公司罚款2000元,原因是收取“青少年个性化提升”费用不标明价格。
  这种情况下,治理行动必须倚重联合执法。北京市教委副巡视员冯洪荣12月13日介绍,北京市建立了校外培训联合执法机制,由教育部门牵头,市场监管、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,累计开展执法检查4782次,对违规培训机构责令整改943次,依法依规对231家培训机构实施行政处罚。
  需要联合执法,意味着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也是多头管理格局,面临界限分割的问题。
  新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颁布以后,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“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”,按照新法,审批和监管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,但新法对“其他文化教育”究竟包括哪些类型的培训机构并没有说明。
 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曼认为,科技创新、研学营地、外语培训、早教等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培训对象,但业务范围涵盖了文化、科技、体育等部门的管辖范围,这些是否都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争议。


  加强培训机构财务管理
  各地对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差异,部分省市只将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学科教育类辅导纳入监管范围,部分省份则将中小学生的兴趣培训,如体育、美术、舞蹈等一并纳入监管范围。
  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部署会12月12日召开,专题部署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,启动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。
  分类管理是民办学校监管的核心,但对于民办培训机构如何登记则面临争议。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规定,不得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,但并未明确培训机构是否可以从事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外辅导。
  此外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税收、政策优惠,甚至财政支持,如果“赚得盆满钵满”的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,享受了相关优惠,极易产生对公平性的质疑。
  事实上,目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,普遍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,这是一类非营利的社会组织,即使在修订前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框架下,也只能取得合理回报。但现实却是,这个行业已经产生了数家市值巨大的上市公司,且资本还在不断进入。
  多位行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了其中的资本转移路径:学生与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签订辅导协议,向公司缴纳学费。公司与培训学校则同样签订委托协议,约定由公司负责招生管理,培训学校负责培训和辅导。
  据介绍,现实中不排除部分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,实则为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,因此,应该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收费、财务、审计等的监管,从而杜绝关联交易、抽逃资金。
  李曼介绍,新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并没有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单独的条款,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处于观望状态,等待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修订和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意见的出台。




中小学教育

记录中小学的那点事~